陇政发〔2026〕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市在陇有关单位:
《陇西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已经2026年5月13日第6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陇西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0日
陇西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工作,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农改发〔2024〕2号)、定西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定西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定市农发〔2026〕19号)相关规定,结合陇西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审批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纳入本细则审批的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间流转农村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是指: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
第五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工作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具体由县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
第六条 建立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一)县级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牵头,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水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项目的审核、监督指导和跨部门协调。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土地流转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批、监督工作。
(三)各部门职责:
1.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防范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等具体工作;对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联合查处;
2.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中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耕地用途管制要求,提供地块信息查询,依照职责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3.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
4.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发展农业生产中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等工作;
5.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政策要求配合落实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第七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二)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受让主体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四)流转期限不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
(五)经营项目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
第八条 按照单次流转面积,实行分级审批:
(一)200亩(含)以下不进行审批;
(二)200亩(不含)以上至1000亩(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三)1000亩(不含)以上至5000亩(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5000亩(不含)—10000亩(不含)报市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10000亩(含)以上报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第九条 审批部门应当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履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查。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是否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诚信与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二)流转期限。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约定的流转期限是否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
(三)项目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耕地用途管制、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四)守信承诺。受让主体是否签订守信承诺书,承诺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按照分级审批规定,向有权限的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申请表;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复印件);
(三)整村、整社和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应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复印件);
(四)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或项目建设方案等相关材料;
(具体包括以下材料:1.农业相关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2.农业技术人员涉农专业的毕业证书、资格证书、从业经历证明;3.过往农业项目经营业绩材料(如租赁合同、产出证明等);4.农业部门认可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项目可行性报告或规划方案,涉及环保的需提供环评意见。)
(五)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守信承诺书;
(六)资信证明(申请人3年内无任何失信行为、征信不良记录、不良社会记录、行政违法记录、司法执行记录等,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商业信用和农业投资经营能力,且资金来源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对申请人应当具备条件的规定);
(七)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需提供原承包方同意再流转的书面证明;
(八)由县级及以上审批的,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意向达成。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提交申请。受让方向拟流转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材料。
(三)作出受理决定。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收到申请后,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向申请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并要求限期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单次流转面积200亩(不含)以上至1000亩(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分局)、市场监督管理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等就土地用途、受让方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以及经营内容是否符合当地粮食安全要求、产业发展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的征求县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审批通过的出具《关于XXX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批复》,不通过的,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方。
(五)县人民政府审批。单次流转面积1000亩(不含)以上至5000亩(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就土地用途、受让方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内容是否符合当地粮食安全要求、产业发展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审核通过的,县农业农村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通过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县政府审批结果反馈至乡(镇)人民政府。
5000亩(不含)以上的,由县、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批复时效。审批通过的,审批部门应当为申请人出具《关于XXX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批复》,未按规定提交审批申请或者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审批通过后6个月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未完成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审批批复自动失效,逾期再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需重新进行资格审批。
第三章 风险防范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风险防范,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双方规范签订流转合同、合理确定流转价格,防止拖欠流转费,最大限度保障承包方权益。推行全国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要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要指导其与农户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中应明确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一)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二)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三)土地流转上限控制。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10年,不得超过农村土地(耕地)承包期限,流转面积不得超过当地户均承包面积的150倍。
(四)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2.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方式;
5.流转土地的用途;
6.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8.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9.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10.违约责任。
(五)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2.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3.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4.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的,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先付租金、后用地”制度。约定按年提前预付土地流转费,最大限度保障承包方权益,租金支付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流转期限在3年(含)以内的,一次性付清。
(二)流转期限在3年以上5年(含)以内的,一次性支付不少于3年租金。
(三)5年以上10年(含)以内的,一次性支付不少于5年租金。
(四)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应将首期租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或现金方式支付至流出方,此后剩余年限租金原则上按年度提前预付下一年度租金。
第十六条 土地流转分级管理和备案。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对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备案。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土地流转备案按照单次流转面积,实行合同分级管理和备案。
(一)流转面积1000亩(含)以下的,向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1000亩(不含)以上的,由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信息录入农业农村部“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平台”,合同备案提供以下材料:
1.《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批复》;
2.《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农业农村部标准版);
3.租金支付凭证;
4.土地流转租金付款花名册;
5.农村土地流转花名册;
6.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审批备案表;
7.其他要求材料(委托书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对辖区内流转的农村土地用途、项目实施、合同履行、风险防范等进行定期巡查和动态监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十九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二十条 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不得超过农村土地(耕地)承包期限,流转面积不得超过当地户均承包面积的150倍。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整村(组)流转的,应当逐户签订书面委托书或者流转合同。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严禁地方政府或者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承包方或违背农民意愿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
因提供虚假审批资料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等不利后果,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承担。
第二十一条 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
第二十二条 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后,经营者因发展需要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设施的,按照陇西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规定办理,设施农业土地使用前,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经营者签订土地复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明确土地复垦方式、复垦时限、复垦费用等内容。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对农业生产设施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要在6个月内恢复原土地用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监督实施。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经营者继续复垦,直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租赁农地企业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甘肃)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启动联合惩戒机制。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租赁农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租赁合同及相关规定清理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后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五章 矛盾纠纷调处
第二十五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实行属地管理,因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土地流转备案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陇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陇西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监管和风险防范办法》(陇政办发〔2022〕7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陇西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申请表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3.关于XXX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批复
4.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5.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
6.陇西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表
7.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花名册
8.农村土地流转租金付款花名册
9.农村土地流转监管守信承诺书
10.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书
11.农村土地经营权再次流转同意书
附件:
附件1-11.docx
政策解读:《陇西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