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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推进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若干措施》的通知
 日期 : 2025-02-14  文章来源 : 定西市人民政府  字号 : [  ] 视力保护色: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西市推进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若干措施》的通知

定政办发〔2022〕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国有企业,中央及省属在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推进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5日  


定西市推进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若干措施


为了加快推进全市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搬迁任务,按照《甘肃省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2022-2026年)》和《定西市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2022-2026年)》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财税金融支持

1.各县区要在已有“10+5”资金补助政策基础上,协调金融机构向搬迁群众再提供不少于1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期限5年。金融机构要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积极开发普惠金融“产品”,并通过适当放宽信贷条件、引入担保公司增信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解决部分群众因征信影响的“贷款难”问题,帮助搬迁群众获得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以下措施均需各县区政府实施,不再列出)

2.各县区要用足用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各项支持政策,按照《定西市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加大对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资金支持。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资金要重点用于安置区域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加强安置用地政策衔接

3.开通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对安置用地应保尽保。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落实,由县级政府批准,对多户集中建设的可包含相关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新增安置用地占用耕地的,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完成先补后占的,可由县区政府出具承诺,在用地审批之后六个月内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确保县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

4.用足用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结合搬迁情况,科学编制实施方案,按照“一户一宅”政策加快推进纳入方案的旧宅基地拆迁和土地复垦,推进节余指标省内调剂或跨省域交易,获得收益主要用于搬迁群众资金补助和迁入区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5.保障搬迁群众房屋产权权益。搬迁群众购买商品房的,按照“交房即交证”原则,同步办理不动产权证,维护搬迁群众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三、适当减免有关税费

6.减免有关税费。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安置区免缴城市配套费和耕地开垦费。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免征印花税、登记费、工本费、测绘费。自建房和购买存量房免收质量安全检测费、安置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集中安置区或农户自建房入户水、电、气、暖、污水管网、网络通信等基础配套设施费用,要根据实际,适当减免或优惠。(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定西市税务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西供电公司)

7.对于购买商品房的搬迁群众,县区政府要积极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台优惠政策,在不低于成本价基础上,最大限度让利于民。(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完善各类兜底保障

8.优先保障搬迁群众的承包经营权。对迁出区群众原有土地(耕地、林地、草地等)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及各项惠农政策不变(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除外)。鼓励群众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转让等方式,发展规模经营。在迁出区安全区域可按需要统一修建户均20平方米左右的生产用房,所有权归迁出区村集体所有,搬迁户享有使用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畜牧兽医局、市自然资源局)

9.积极做好搬迁群众户籍、养老金、医疗保险迁转工作。群众搬迁后,迁出区将养老保险关系和当年所需的基础养老金统一划转至迁入区,享受迁入区社会保障各项政策标准。医疗保险当年按照原政策及标准执行,次年参加迁入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对已经办理城镇户口的搬迁群众,享受迁入区社会保险、劳动就业等政策。符合条件的搬迁群众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对生活困难的搬迁群众加大民政兜底力度。对户籍未迁移的,继续享受原迁出区医疗社保等各类保障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五、优化教育就业服务    

10.全力做好教育保障。迁入区要按照“就近就便、全部解决”的原则,对搬迁群众中的适龄儿童,纳入招生范围,按照安置区域划片招生,保障全部入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11.积极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对依托乡镇及产业园区、中心村等安置的,帮助尽快实现转移就业。在同等条件下,公益岗位优先安排搬迁群众。选择城镇安置的搬迁群众,首次技能培训免费,至少提供1个就业岗位。迁入区要开辟绿色通道,对迁入的创业人员在工商登记、创业担保贷款等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市场监管局)

六、强化产业扶持

12.立足县域经济发展方向和安置区资源禀赋,集中优势资源补短板,因地制宜谋划实施一批产业发展项目,推动产业布局区域化、种养标准化、生产规模化、发展集约化。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基础上,持续推进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三年倍增行动。因势利导扶持搬迁群众发展“薯、药、牛、羊、果、菜、种”七大特色产业和食用菌、小杂粮、花卉、百合、金银花等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同步做好技术培训工作,实现搬迁群众产业扶持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局、市中医药产业局、市乡村振兴局)

13.围绕安置点已有特色产业,实施“甘味”农产品品牌体系建设,提升产品知名度和附加值。建立与市内外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沟通联系机制,解决农产品销售难问题。(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局、市中医药产业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市场监管局)

14.完善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机制,以集中安置区为重点,鼓励东部协作地区因地制宜支持一批产业基地、乡村牧业工厂(车间)、就业实训基地等产业就业项目。加大对口帮扶地区消费协作力度,支持安置点特色产品扩大销售,增加搬迁群众收入。(责任单位:市乡村振兴局)

七、严格资金监管

15.搬迁补助资金拨付各县区财政,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县区要对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各方监督。具体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严禁出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闲置浪费搬迁资金和失职失责侵害搬迁群众利益的现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