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陇西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执法事项清单 | |||||||||||||
| 填报单位:(公章) | |||||||||||||
| 执法 类别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 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规章 | |||||||||
| 行政给付 | 1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县退役军人局 | 就业服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第五十三条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二节第二十九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6个月内 | 不收费 | ||||
| 行政给付 | 2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县退役军人局 | 拥军优抚股 |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行政给付 | 3 |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 县退役军人局 | 拥军优抚股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 在乡老复员军人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行政给付 | 4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县退役军人局 | 拥军优抚股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三十条第二款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伤残军人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行政给付 | 5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县退役军人局 | 军休服务站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 “三属”人员的遗属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行政给付 | 6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县退役军人局 | 军休服务站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 “三属”人员的遗属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行政给付 | 7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的给付 | 县退役军人局 | 拥军优抚股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行政给付 | 8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县退役军人局 | 军休服务站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 六、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垫支。中央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烈士评定备案工作的情况,及时审核下达烈士褒扬金。 | 烈士的遗属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行政给付 | 9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县退役军人局 | 军休服务站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 “三属”人员的遗属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行政给付 | 10 | 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县退役军人局 | 拥军优抚股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 退役的残疾军人 | 2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行政给付 | 11 |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 县退役军人局 | 拥军优抚股 |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2、《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二、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8023部队人员,每人每月100元。三、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 建国后参战参试人员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行政给付 | 12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县退役军人局 | 军休服务站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中“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 部分烈士的子女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行政给付 | 13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县退役军人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 优抚对象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行政给付 | 14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县退役军人局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 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 伤残人员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行政给付 | 15 |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给付 | 县退役军人局 | 就业服务股 | 《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民办发[2012]24号):分散供养的,购(建)房经费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 伤病残士兵 | 6个月内 | 不收费 | |||||
| 行政给付 | 16 |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 县退役军人局 | 军休服务站 | 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 | 去世的军队离休干部的遗属 | 7个月 | 不收费 | |||||
| 行政确认 | 17 |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 | 县退役军人局 | 拥军优抚股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第十四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 伤残人员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行政确认 | 18 |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 县退役军人局 | 拥军优抚股 | (一)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一款,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从2011年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 优抚对象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行政确认 | 19 |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县退役军人局 | 拥军优抚股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章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第十九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民政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民政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条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迁出地民政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第二十一条伤残人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迁移的有关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 残疾军人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行政给付 | 20 | 烈士直系亲属异地祭扫差旅费、食宿费用的给付 | 县退役军人局 | 军休服务站 | 《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718号发布) 第三十四条 烈士陵园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前来烈士陵园祭扫的烈士遗属,应当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对自行前来祭扫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给予适当补助。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烈士遗属前往烈士陵园祭扫的,应当妥善安排,确保安全; | 民政部《关于做好烈士亲属祭扫接待工作的通知》(民电﹝2010﹞30号) 第三条 组织接待补助办法:民政部门组织祭扫的,烈属差旅费由负责组织的民政部门负责,烈士安葬地民政部门负责提供食宿及当地交通工具,做好安排和服务:烈属自行前往的,原则上由烈士安葬地县级民政部门接待,负责每位烈士三位亲属的食宿费用,并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对于超出人员或不服从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接待的,民政部门可不予接待。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接待烈士亲属扫墓所需经费,从中央下达的烈属接待费中列支,其他省份组织祭扫所需经费由当地解决。 | 烈士直系亲属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行政给付 | 21 | 大学生参军入伍一次性奖励金的给付 | 县退役军人局 | 就业服务股 | 《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印发甘肃省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和应征青年进藏服役政策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6〕67号)“自2016年起,我省实行大学生参军入伍一次性奖励金制度,按照本科生(含在校生新生)7000元、专科生(含在校生、新生)5000元标准发放。部属高校、省属高校、行业高校、外省高校入伍大学生奖励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属高校、民办高校入伍大学生奖励金由当地市级财政负担)奖励金在新兵入伍次年的8月1日前,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给新兵本人或家长。” | 参军大学生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行政给付 | 22 | 进藏兵一次性奖励金的给付 | 县退役军人局 | 就业服务股 | 《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印发甘肃省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和应征青年进藏服役政策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6〕67号)“自2016年起,我省实行进藏兵(含高原条件兵)一次性奖励金制度,按照每人10000标准发放,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奖励金在新兵入伍次年的8月1日前,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给新兵本人或家长。” | 进藏兵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行政给付 | 23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的认定 | 县退役军人局 | 军休服务站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 “三属”人员的遗属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行政给付 | 24 | 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士官)丧葬费给付 | 县退役军人局 | 军休服务站 |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退休干部去世后,当月的退休生活费照发,从下个月起停发退休生活费。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一次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等,由当地民政部门按国家机关相当职级干部有关规定办理。 |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遗属 | 9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行政处罚 | 25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 | 县退役军人局 | 法规宣教股、拥军优抚股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单位 | 90个工作日 | 收费: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行政处罚 | 26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 | 县退役军人局 | 法规宣教股、军休服务站 |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单位 | 90个工作日 | 收费: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行政处罚 | 27 | 依法追究违反安置规定的单位的法律责任 | 县退役军人局 | 法规宣教股、就业服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对违反安置规定的单位 | 90个工作日 | 收费: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 | ||||
陇西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执法事项清单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