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低保
1.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的认定: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家庭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一、二类低保范围;二是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一、二类低保范围;三是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但非主要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特大疾病等刚性支出较大,严重入不敷出的,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一、二类低保范围。
2023年提标后,农村低保标准为一类每人每月465元、二类442元、三类89元、四类62元。
2.单人户施保相关规定: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残、重病或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可以实施单人户施保。①重残人员指持有残疾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②重病患者指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30种重特大疾病。③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④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年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低保标准(5580元),但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8370元)。
3.不予保障的有关规定:①有5万元(购车价)以上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②有财政供养人员(仅限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③有购买商品房(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且名下再无其他商品房、商铺、车库、出租类不动产)。④有经商办理市场主体(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铺,净收入不超过低保标准的,以及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调查核实后,可视为无经商登记)。⑤有3万元以上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对以上“五有”情形的原则上不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二、城市低保
城市低保分全额和差额进行保障,其中2023年提标后,全额保障标准由月人均673元提高到700元,差额保障标准为700元减去月人均收入的差额。
三、特困供养
特困供养人员的认定条件是老年人、残疾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一、二级肢体残疾和一级视力残疾)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供养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简言之,就是“三种人同时具备三无条件”。2023年提标后,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为:城市10920元/年(即月人均补助910元)、农村7260元/年(即月人均补助605元);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全自理每人每年1800元(月人均150元)、半自理每人每年3612元(月人均301元)和全护理每人每年5412元(月人均451元)三个档次进行补助。
四、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陇西县临时救助办法》规定:对其他因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原则上其自负费用(含门诊费用)1万元以下者,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一个月困难月数计算救助金额;自负费用(含门诊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民政局审核审批,其中,自负费用(含门诊费用)1万-3万元以下者,给予2—4个月困难月数计算救助金额;自负费用(含门诊费用)3万-5万元以下者,给予3—5个月困难月数计算救助金额;自负费用(含门诊费用)5万元以上者,给予3—6个月困难月数计算救助金额;自负费用在1万元-5万元以内的,由县民政局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县政府审定审批,但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五、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失踪的未成年人和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为每人每月1080元;集中供养孤儿为每人每月1470元。
抱养的子女不能认定为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至学业结束;对年满18周岁就读大中专院校的,按照每人每季度2500元的标准发放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资助金。
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我县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基本生活标准。其中,对已经享受低保、特困供养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七、残疾人“两项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补贴标准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中的残疾人(不限制残疾人等次和类别)每人每月110元;农村三、四类低保中的残疾人(不限制残疾人等次和类别) 每人每月6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 每人每月110元;言语、听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
八、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1.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且符合相应条件的老年人。特困供养人员及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60周岁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经认定、并录入到“甘肃省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低保边缘家庭子系统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2.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且符合相应条件的老年人。特困供养人员及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60周岁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经认定、并录入到“甘肃省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低保边缘家庭子系统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九、政策衔接
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和其他社会福利性津贴应符合如下规定: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2.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经济困难老年或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3.纳入特困供养(农村特困、城市特困)人员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生活补贴,可享受护理补贴。对同时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和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择高申领其中一种护理补贴,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