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部门 信息公开 > 县交通运输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定西市交通运输行业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日期 : 2023-04-02  文章来源 : 交通运输局  字号 : [  ] 视力保护色:
定西市交通运输行业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事项
名称
子项法律依据实施
主体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情节与后果)处罚裁量标准
1(一)对造成公路路面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1.1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1.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3.损坏、污染公路5平方米以下或者拖印痕迹在10米以下,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4.因交通事故或者机械故障漏油污染公路的。
5. 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不予处罚
一般损坏、污染路面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拖印痕迹在10米以上50米以下,并不能自行纠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损坏、污染路面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或者拖印痕迹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损坏、污染路面50平方米以上;拖印痕迹100米以上;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造成路产损失、交通堵塞、安全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危害后果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2
车辆临时检修等作业损坏、污染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一般未造成路产损失的 处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损坏、污染路面10平方米以下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可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损坏、污染路面10平方米以上或者严重影响公路畅通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3
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1.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
3.占用公路、公路用地5平方米以下,或者挖沟2米以下。
4.该行为未造成交通拥堵、损坏路产、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经制止拒绝纠正,或者在公路上从事上述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占用公路、公路用地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者挖沟2米以上5米以下处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在公路弯道等危险路段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占用公路、公路用地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或者挖沟5米以上10米以下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经多次告知拒绝纠正,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占用公路、公路用地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或者挖沟10米以上20米以下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造成路产损害、交通堵塞、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占用公路、公路用地30平方米以上,或者挖沟20米以上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对造成公路路面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1.4
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法律依据: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初次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制止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般放养牲畜或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10平方米以下的,拒不纠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打场晒粮、种植作物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拒不纠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打场晒粮、种植作物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拒不纠正,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擅自占用公路30平方米以上,或者造成交通堵塞、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5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设置非公路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占用公路、公路用地5平方米以下;经制止,在限期内纠正,恢复公路原状的不予处罚
一般占用公路、公路用地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经制止,在限期内拒不纠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占用公路、公路用地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造成路面损坏损害、结冰、污染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占用公路、公路用地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造成公路坍塌、翻浆、沉陷等病害,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占用公路、公路用地30平方米以上;造成交通堵塞、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6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举办商业性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初次举办,经制止能及时纠正,尚未影响公路安全畅通不予处罚
一般经制止,当事人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公路原状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经制止,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补办相关手续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经制止,当事人既不停止违法行为,也不办理相关手续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造成路产重大损失、交通堵塞、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对造成公路路面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1.7
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5米以内,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般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5米以上10米以下;或者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10米以上20米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20米以上30米以下;因排水不畅造成公路路产及他人财产损失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30米以上;因排水不畅造成路产及他人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8
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等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临时利用公路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般造成公路排水设施5米以上10米以下淤积、损坏、污染、腐蚀,削弱排水系统功能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公路排水设施10米以上20米以下严重淤积、损坏、污染、腐蚀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公路排水设施20米以上30米以下严重淤积、损坏、污染、腐蚀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造成排水设施30米以上严重淤积、损坏、污染、腐蚀;造成公路路产重大损失、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害后果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9
倾倒、堆积、抛撒、焚烧垃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倾倒、堆积、抛撒垃圾5平方米以下,经制止,当事人在限期内及时纠正,尚未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不予处罚
一般倾倒、堆积、抛撒垃圾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焚烧垃圾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倾倒、堆积、抛撒垃圾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焚烧垃圾影响公路行车安全视距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倾倒、堆积、抛撒垃圾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焚烧垃圾造成路产损失;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倾倒、堆积、抛撒垃圾30平方米以上;造成交通堵塞、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10
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经责令整改,在限期内及时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般经责令整改,在限期内拒不纠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经多次督促,拒不纠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严重影响公路安全,形成安全隐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造成公路路产重大损失、交通堵塞、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二)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2.1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1.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驶离公路。
3. 未造成交通拥堵、公路路产损坏,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第二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处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屡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处超过1000元到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拒不改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超过3000元到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三)
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3.1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采矿、采石、取土、挖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违法作业面积5平方米以内,并且作业深度1米以内,当事人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
一般违法作业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违法作业深度在1米以上3米以下;违法作业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作业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作业深度3米以上6米以下;造成路产局部损坏损害,但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作业面积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作业深度5米以上9米以下;已严重危及公路安全,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作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上;作业深度9米以上;造成公路沉陷、坍塌、阻断交通等;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2
在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周围300米范围内从事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经制止,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作业尚未造成后果不予处罚
一般经制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恢复原状的,不消除危害后果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作业造成桥梁局部损坏损害,但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作业已形成桥梁安全隐患,危及桥梁安全,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作业造成桥梁坍塌、阻断交通,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
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3.3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范围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经制止,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作业尚未造成后果不予处罚
一般经制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恢复原状的,不消除危害后果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处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作业造成桥梁局部损坏损害,但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作业已形成桥梁安全隐患,危及桥梁安全,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作业造成桥梁坍塌、阻断交通,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4
小型桥梁周围50米范围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
         1.《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周围200米,小型桥梁周围5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采挖砂石、淘金、开矿、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烧荒、刷坡、爆破、取土、伐木及其他类似行为;(二)倾倒废弃物,堆放物品以及其他类似活动;(三)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四)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易漏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及其他妨碍、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公路隧道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经制止,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作业尚未造成后果不予处罚
一般经制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恢复原状的,不消除危害后果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处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作业造成桥梁局部损坏损害,但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作业已形成桥梁安全隐患,危及桥梁安全,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作业造成桥梁坍塌、阻断交通,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5
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经制止,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作业尚未造成后果不予处罚
一般经制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恢复原状的,不消除危害后果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处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作业造成桥梁局部损坏损害,但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作业已形成桥梁安全隐患,危及桥梁安全,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作业造成桥梁坍塌、阻断交通,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
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3.6
国道、省道、县道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范围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经制止,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作业尚未造成后果不予处罚
一般经制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恢复原状的,不消除危害后果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作业造成桥梁局部损坏损害,但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作业已形成桥梁安全隐患,危及桥梁安全,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作业造成桥梁坍塌、阻断交通,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7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开山炸石、采矿、取土,填埋公路路基、边坡,危及公路安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经制止,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作业尚未造成后果不予处罚
一般经制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恢复原状的,不消除危害后果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作业造成桥梁局部损坏损害,但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作业已形成桥梁安全隐患,危及桥梁安全,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作业造成桥梁坍塌、阻断交通,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四)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
4.1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1.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离公路。
3.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机具行驶路面距离较短,未给其他车辆行驶造成不便;损害路面50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机具行驶路面距离较短,未给其他车辆行驶造成不便;损坏路面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机具行驶路面距离较短,给其他车辆行驶造成不便;损坏路面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损害路面400平方米以上;或者造成桥梁、隧道等主要公路设施损坏的;或者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5(五)
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行政处罚
5.1
车辆外廓尺寸超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一般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
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行政处罚
5.2
车货总质
量超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76条第5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一般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
严重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五)
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行政处罚
5.3
超限运输车辆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一般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

严重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6(六)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6.1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经制止,自行恢复原状,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般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损坏、移动公路附属设施,影响使用功能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使公路附属设施丧失使用功能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造成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6.2
盗窃公路附属设施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八)盗窃、移动、损坏、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及测桩、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一般盗窃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下处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盗窃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盗窃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盗窃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10000元以上;造成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6.3
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经制止,自行恢复原状,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般遮挡公路附属设施的,拒不纠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影响附属设施局部使用功能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使公路附属设施完全丧失使用功能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造成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6.4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经制止,自行恢复原状,尚未造成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般损坏、挪动标桩、界桩1根以上,5根以下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有主观故意,损坏、挪动公路标桩、界桩6根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损坏、挪动公路标桩、界桩6根以上,且严重影响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损坏、挪动标桩、界桩10根以上,且严重影响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或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6.5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经制止,及时拆除,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般架设管道10米以下,悬挂物品5件、5米或者20平方米以下,拒不纠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架设管道10米以上30米以下;悬挂物品5件以上10件以下、5米以上10米以下,或者2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架设管道30米以上60米以下;悬挂物品10件以上20件以下、10米以上20米以下;4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下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架设60米以上、悬挂物品20件以上、20米以上、60平方米以上;或者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7(七)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政处罚
7.1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76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经责令整改,在限期内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般经责令整改,在限期内拒不纠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经多次督促,拒不纠正,形成重大安全隐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发生涉路工程设施倾倒、下沉、错位等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情形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造成公路路产重大损失、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7.2
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经责令整改,在限期内及时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般经责令整改,在限期内拒不纠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经多次督促,拒不纠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严重影响公路安全,形成安全隐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造成公路路产重大损失、交通堵塞、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9(九)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9.1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1.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
3.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
4.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5平方米以下,拒不拆除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5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或者对公路路产造成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损失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造成路产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非法设置非公路标志100平方米以上;造成公路堵塞、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害后果;造成路产损失5万元以上;使用暴力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九)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9.2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1.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
3.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5平方米以下,拒不拆除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5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对公路路产造成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损失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造成路产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非法设置非公路标志100平方米以上;造成公路堵塞、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害后果;造成路产损失5万元以上;使用暴力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9.3
未经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1.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
3.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5平方米以下,拒不拆除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5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对公路路产造成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损失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或多次要求整改,拒不整改,造成安全隐患,危及公路安全;造成路产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非法设置非公路标志100平方米以上;造成公路堵塞、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害后果;造成路产损失5万元以上;使用暴力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9.4
非公路标志牌设置期限届满,设置者在限期内拒不拆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一般在改正期限内,经公路管理机构催告,设置者自行拆除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在改正期限内,经公路管理机构催告,仍拒不拆除的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在改正期限内,仍拒不拆除,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的;或者形成安全隐患的,危及公路安全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设置期限届满,拒不拆除,造成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0(十)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10.1
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一般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10米以下(包括延公路埋设),并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公路原状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上50米以下的(包括延公路埋设)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50米以上200米以下的(包括延公路埋设)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200米以上(包括延公路埋设);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0.2
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五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10米以下或者设杆3根以下,并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公路原状的不予处罚
一般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在10米以上50米以下;设杆3根以上5根以下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未经同意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50米以上200米以下;设杆5根以上10根以下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200米以上500米以下;设杆10根以上20根以下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500米以上;设杆20根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0.3
未经同意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架)设管(杆)线等设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七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未经同意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架)设管(杆)线等设施20米以下或者设杆5根以下,并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公路原状的不予处罚
一般未经同意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架)设管(杆)线等设施在20米以上100米以下;设杆5根以上10根以下处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未经同意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架)设管(杆)线等设施100米以上400米以下;者设杆10以上20根以下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未经同意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架)设管(杆)线等设施400米以上1000米以下;设杆20根以上40根以下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未经同意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架)设管(杆)线等设施1000米以上;设杆40根以上;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0.4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45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经责令整改,在限期内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般经责令整改,在限期内拒绝整改,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经责令整改,在限期内及时整改,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经责令整改,在限期内拒绝整改,严重影响公路正常通行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造成路产严重损坏损害、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害后果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十)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10.5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增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1.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3. 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
4.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5.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不予处罚
一般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面积20平方米以下;距公路用地外缘的距离不少于该公路建筑控制区距离标准的3/4。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面积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距公路用地外缘的距离不少于该公路建筑控制区距离标准的2/4。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距公路用地外缘的距离不少于该公路建筑控制区距离标准的1/4;建筑物、构筑物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公路安全视距、影响交通安全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面积100平方米以上;距公路用地外缘的距离少于该公路建筑控制区距离标准的1/4;造成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害后果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0.6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正在扩建,经路政人员制止,及时主动拆除的不予处罚
一般扩大占地面积5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扩大占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或者垂直投影向公路前移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扩大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或者侵占公路用地、公路边沟及公路路肩;或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公路安全视距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扩大占地面积12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造成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使用暴力阻碍路政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1(十一)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行政处罚
11.1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设置非公路标志牌,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1.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3 . 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
4. 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5. 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不予处罚
一般遮挡公路标志,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既遮挡公路标志,又妨碍安全视距的,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因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造成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1.2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妨碍公路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经制止,在限期内主动拆除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般遮挡公路标志,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既遮挡公路标志,又妨碍安全视距的,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因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造成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4(十四)
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4.1
擅自占
用公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擅自占用公路5平方米以下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般擅自占用公路5平方米以下,拒不纠正的;擅自占用公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处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擅自占用公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擅自占用高速公路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擅自占用公路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擅自占用公路30平方米以上;造成阻塞交通、严重损坏公路路产及其它严重危害后果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4.2
擅自挖
掘公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一般擅自挖掘公路5平方米以下,并挖掘深度在1米以内处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擅自挖掘公路超过5平方米,10平方米以下;挖掘深度超过一米的;擅自挖掘高速公路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擅自挖掘公路超过10平方米,30平方米以下;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擅自挖掘公路超过30平方米;造成公路中断、安全事故以及其它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
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4.3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用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用地5平方米以下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般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用地超过5平方米,拒不纠正的;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用地超过5平方米,20平方米以下,并挖掘深度1米以内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用地超过20平方米,40平方米以下;挖掘深度超过1米的;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公路用地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用地超过20平方米,40平方米以下;严重危及公路安全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用地超过40平方米;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4.4
擅自利用公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经制止,当事人在限期内自行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
一般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经制止当事人在限期内拒不纠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因利用造成路产局部损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形成公路安全隐患,危及公路安全畅通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造成路产重大损失、交通堵塞、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4.5
擅自使公
路改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一般经制止,当事人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公路原状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经制止,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补办相关手续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经制止,当事人既不停止违法行为,也不办理相关手续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造成路产重大损失、交通堵塞、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5(十五)
对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行政处罚
15.1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 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一般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不满5棵的;采伐护路林价值
1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较重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5棵以上不满10棵的;或者采伐护路林价值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处采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严重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10棵以上的;或者采伐护路林价值3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采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15.2
乱砍滥伐和损坏公路行道树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 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一般擅自砍伐公路行道树不满5棵的;采伐公路行道树价值
1万元以下
没收非法所得,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较重擅自砍伐公路行道树5棵以上不满10棵的;或者采伐公路行道树价值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没收非法所得,处采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严重擅自砍伐公路行道树10棵以上的;或者采伐公路行道树价值3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采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16(十六)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16.1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一般经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查处,当事人自行纠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经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查处,当事人拒不改正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6.2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一般经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补办相应手续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经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检查,当事人拒不改正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干扰公路管理机构正常执法活动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7(十七)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7.1
冲闯站(卡)、拒绝缴费、堵塞高速公路收费车道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2.《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的,由高速公路收费站责令补交;拒不补交,堵塞收费车道,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由路政管理部门将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处以200元罚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一般拒绝缴费、堵塞收费车道,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由路政管理部门将将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处200元罚款
严重冲闯站(卡)造成路产重大损失、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后果可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8(十八)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18.1
未经批准增设交叉道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经制止,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恢复公路原状的;不予处罚
一般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10米以下,拒不改正;或者损坏、填埋、堵塞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处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10米以上20米以下;或造成路面、路肩损坏损害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20米以上30米以下;或者不满足公路行车视距要求,危及公路行车安全;或者损坏损害公路附属设施,形成安全隐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30米以上;造成交通堵塞、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害后果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十八)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18.2
未经许可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经制止,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恢复公路原状不予处罚
一般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10米以下,拒不改正;损坏、填埋、堵塞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处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10米以上20米以下;造成路面、路肩损坏损害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20米以上30米以下;不满足公路安全视距要求,危及公路行车安全;损坏损害公路附属设施,形成安全隐患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30米以上;造成交通堵塞、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害后果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8.3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技术标准增设交叉道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轻微经责令整改,在限期内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
一般经责令整改,在限期内拒绝整改,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经责令整改,在限期内及时整改,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经责令整改,在限期内拒绝整改,影响公路正常通行,并已造成危害后果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造成交通中断、路产重大损失、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害后果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定西市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