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信息公开 > 党政文件 > 政府文件 > 陇政办发 
陇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陇西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 : 2023-11-20  文章来源 : 应急局  字号 : [  ] 视力保护色:

陇政办发〔2023〕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在陇有关单位:

《陇西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陇西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陇西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陇西县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陇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9日

陇西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定西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定西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陇西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县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寒潮、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需要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保障其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安全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生活需要,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协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政府主导、社会动员。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减灾委员会

陇西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作为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机构,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县自然灾害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分析全县自然灾害形势,研究解决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规定协调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队伍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县长。

县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县人武部部长、县应急局局长。

成员: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应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人社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林草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统计局、县畜牧中心、县政府金融办、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县粮食储备中心、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红十字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陇西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陇西公司等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县减灾委可根据减灾救灾工作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2.2 县减灾委办公室

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落实县减灾委工作部署,承办县减灾委日常工作;负责衔接省市减灾委员会、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工作,统筹向各专项指挥部传达部署并督促落实省市减灾委员会、省市抗旱防汛指挥部、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乡镇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负责灾情收集汇总和信息发布工作;协调组织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

2.3 工作组

在应对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时,县减灾委成立以下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红十字会、县粮食储备中心。

主要职责:申请、安排下拨生活救助救灾应急资金;调运粮食、食品、救灾种子、农药、药械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调配救灾物资等,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2)查灾核灾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参与单位: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中心、县水务局、县粮食储备中心、县气象局、县地震局。

主要职责:负责灾情的核查和上报工作。

(3)医疗防疫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参与单位:县工信局、县畜牧中心、县红十字会、县市场监管局。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负责受灾地区因灾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工作。

(4)农业生产自救组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参与单位: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林草中心、县畜牧兽医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受灾地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5)工业生产自救组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国网陇西县供电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企业灾后恢复生产等工作。

(6)恢复重建组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

参与单位: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国网陇西县供电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制定受灾地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7)监督检查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粮食储备中心、县市场监管局。

主要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资金物资发放情况,检查监管受灾地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8)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参与单位:县应急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民政局。

主要职责: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受灾地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4 专家组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组,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预警响应启动

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中心等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必要时,启动预警响应并采取以下措施:

(1)向县减灾委或应急部门通报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县粮食储备中心和县应急局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县政府和市应急局的相关要求。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信息。

3.2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评估、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应急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信息报告县减灾委;县减灾委接报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后报县政府,同时上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及市政府。

对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县减灾委及县政府,同时上报市减灾委,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局立即向县政府和省、市减灾委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应组织力量,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对于干旱灾害,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县、乡镇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原则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 信息发布方式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应急部门要主动联系应急广播、宣传部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县应急局组织部门间会商,统一发布口径,确保发布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

4.2.3 信息发布程序

信息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通过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审核、发布。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灾害后,县减灾委或县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等相关信息。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正确引导新闻舆论。

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由上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发布信息,县减灾委或县应急局积极配合做好灾情收集、统计、上报等工作。

4.2.4 信息发布时限

灾情发生后,县减灾委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以上灾情,县委、县政府在上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应急指挥部具体指导下,负责实施本县灾害救助行动。发生一般灾情,县委、县政府组织指挥本县灾害救助行动,本县灾害救助能力不能满足灾害救助需求时,及时请求上级党委、政府予以支援。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

5.1 县级I级应急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2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③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农村人口15%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确认灾害等级达到响应条件后,向县委、县政府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委、县政府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5.1.3 响应措施

交由上级部门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工作,由县减灾委协助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立即向市减灾委报告灾情;

③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受灾地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④与相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

⑤协助并组织上级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乡镇的情况汇报;

⑥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

(2)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参加,对受灾地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协助上级部门视察灾情并指导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进行实时评估。

(5)根据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上级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及时向受灾地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县应急局为受灾地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的发放;交通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6)协助上级部门指导并组织实施受灾地区开展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等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工作,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7)县工信局组织医药生产等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县应急局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资金物资。县总工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县级Ⅱ级应急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③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农村人口10%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经分析评估,确认灾害等级达到响应条件后,向县政府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县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县减灾委协助,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立即向市减灾委报告灾情;

③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受灾地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④与相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

⑤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乡镇的情况汇报;

⑥由市级领导带队,县委、县政府陪同赶赴灾县慰问受灾群众;

⑦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

(2)县减灾委组织,上级部门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参加,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县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4)县减灾委办公室与受灾地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助有关部门工作组进行实时评估。

(5)根据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上级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及时向受灾地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6)县应急局为受灾地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

(7)县应急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总工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县级Ⅲ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③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农村人口5%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减灾委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受灾地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③视灾情向受灾地县派出工作组。

(2)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由县委县政府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县减灾委办公室与受灾地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宣传工作。

(5)根据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及时向受灾地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6)县应急局为受灾地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

(7)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县级Ⅳ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③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5.4.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向市应急局报告灾情;

③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受灾地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④视灾情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

(2)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县减灾委办公室视灾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4)县减灾委办公室与受灾地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受灾地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6)县应急局为受灾地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发放。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 响应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5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I级应急响应由县委、县政府批准终止;Ⅱ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批准终止;Ⅲ级应急响应,由县减灾委批准终止;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批准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应急管理部门评估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县财政局统筹使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县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县应急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受灾地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乡镇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应急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受灾地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局备案。

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或应急、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局、县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应急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展改革、财政、农林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油部门确保粮油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受灾地区要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治理、美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县应急局根据乡镇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县有关部门视情组织核查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灾地县倒损住房进行重点核查和综合评估。同时,县应急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核查情况,结合年度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提出有关补助方案,并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县和乡镇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县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灾情,按规定程序合理安排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县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县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不足时,县财政部门会同县政府争取上级财政部门资金支持。同时,县财政部门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

7.2 物资保障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县、乡镇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灾害发生后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畅通机制。灾害发生时,除请求上级部门调拨救灾物资外,上级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经费补助;交通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害现场。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加强县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并管理覆盖县、乡镇、村、社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建立完善县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加强应急广播户外覆盖工程建设,强化部门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 队伍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组织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林、粮油、卫健、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5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导向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资金物资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完善非受灾地区支援受灾地区、轻受灾地区支援重受灾地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序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6 技术保障

组织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务、农林、卫健、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修订与评估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编制与解释,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各乡镇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2 预案演练

县应急局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乡镇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传达县政府领导关于重要批示和指示精神;配合县减灾委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统筹规划,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县应急、财政部门制定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会同县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负责受灾地县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预警;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教体系统减灾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救灾活动;会同县应急部门做好教体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及体育场所的修复重建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配合县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的科技支撑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物资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因灾涉法涉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县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指导县属企业开展减灾救灾,协调相关救灾捐赠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灾后群众住房和受灾地县校舍、卫生院等公共设施恢复重建的规划;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城市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

县交通运输局: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辟救灾绿色通道,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减灾工作,指导做好全县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管理,督促指导受灾地区修复水毁水利工程。

县应急局:协调指导自然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担捐赠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县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以及县减灾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受灾地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掌握灾县农户因灾返贫致贫情况,对出现因灾返贫致贫风险的,及时纳入监测对象,制定帮扶计划,组织做好帮扶工作。

县人社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受灾地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受灾地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和支持应急药品,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受灾地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县人武部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灾区恢复生产生活和灾后重建工作。

县林草中心:做好全县森林草原火灾和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的动态监测及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核查、评估森林草原火灾和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造成损失情况,提出灾后治理、重建的措施建议。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受灾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负责对有关受灾地区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检验和监督,保证安全。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组织通信网络以及各通信企业保障救灾通信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县商务局:组织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发挥连锁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调节作用,做好应急期间农副产品的供应和市场稳价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灾情统计信息和分析评估资料。

县畜牧兽医中心:制定并组织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指导开展相应动物疫病防控等工作。

县政府金融办:会同、协助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全县金融风险,打击乱办金融、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防控互联网金融风险,整顿规范全县金融秩序,维护全县金融安全。

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和灾害动态监测、预报、评价、治理;指导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会同应急部门核查、评估灾情,提出灾后治理、重建的措施建议。

县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受灾地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

县粮食储备中心:牵头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的粮油供应,保证受灾地区口粮需要;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内外合作项目。

县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后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地震烈度和震灾调查、震灾救援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气象服务,提出防御气象灾害的对策与建议;负责组织做好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农业气象技术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工作。

县总工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所接收的捐助款物,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团县委:负责支持和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组织志愿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县人武部:根据县减灾委的需要,组织协调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施救与抢险工作。

国网陇西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所属供电公司开展受灾地区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县应急部门做好所属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毁坏电网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受灾地县供电。

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及时向受难者及受影响群众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参与灾后重建与救济工作。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陇西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陇西公司:负责指导和协助做好灾区保险查勘和理赔服务工作,为灾后重建提供资金支持。

中国电信陇西分公司、中国移动陇西分公司、中国联通陇西分公司:负责组织通信网络以及各通信企业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网络畅通。



附件2

灾情信息报告主要指标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主要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毁坏农业设施面积;因灾死亡畜禽数量、受伤畜禽数量;倒塌房屋户数、间数,损坏(分严重和一般)房屋户数、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助情况包括以下主要指标:需口粮救助人口;需衣被救助人口;需取暖救助人口;需其他生活救助人口;需重建和维修住房户数、间数。

3.因灾已救助情况包括以下主要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安排口粮救助人口;已安排衣被救助人口;已安排取暖救助人口、其他已安排政府生活救助人口;已安排恢复重建补助款;已恢复住房户数、间数。


附件3

县生活类救灾物资表



陇西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规范我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应急救援机制,增强应对和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陇西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或影响到我县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烟花爆竹,下同)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同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决策、依法处置的工作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协同联动、密切配合,最大程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四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2 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3 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4 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承担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协调和组织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政府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事发地政府镇长(乡长)担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网信办、县人武部、武警陇西中队、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县司法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城管执法局、团县委、县总工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气象局、县政府金融办、县公路段、兰州铁路局陇西工务段、县铁锤子救援队、国网陇西供电公司、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陇西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现场指挥机构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指定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事发地乡镇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工作组组长由县委、县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县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救援专家共同参与。国家、省上和市上工作组抵达后,亦或事故升级或影响扩大,需移交现场指挥权的,按程序移交。

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县级有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同志和救援专家等组成。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工作组设置可适当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县气象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负责传达上级有关部署安排;做好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有关信息,承办现场指挥部有关会议、活动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武警陇西中队、县铁锤子救援队、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负责研究制定现场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各类应急力量和资源参加应急救援,适时提出调整应急力量的建议。

(3)治安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人武部、武警陇西中队、县城管执法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和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及时恢复交通秩序。

(4)医疗卫生组:由县卫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红十字会、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负责调度全县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杀;提供应急救援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5)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负责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需要监测的特征污染物及监测方法,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特征污染物的应急监测,为灾害事故应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提供气象信息,为应急救援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指导、监督事故责任单位依法对事故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6)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局、县教育局、县总工会、县城管执法局、团县委、县粮食和储备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负责做好善后处置有关工作。

(7)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牵头,县应急局、县文体和广电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负责做好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

(8)专家支持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县应急救援专家参加。

负责开展事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参与事故调查与评估。

(9)处置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应急局、县政府国资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政府金融办、县粮食和储备中心、国网陇西供电公司、中国电信陇西分公司、中国移动陇西分公司、中国联通陇西分公司等单位参加。

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协调做好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和理赔等方面的应急保障。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可增设其他应急工作组。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县应急局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定期检查、监控;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报、统计分析等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建立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会商研判,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建立本行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作业岗位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测,与可能受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区域的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联防联控、定期会商研判和协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应急防护措施。

3.2 预警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应急指挥平台等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及时有效地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相关方面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3.2.1 判定预警级别

出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负有危化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部门应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评估,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二、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一级红色预警,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二级橙色预警,可能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三级黄色预警,可能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四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事故时的情况。

3.2.2 发布预警信息

(1)预警信息发布层级。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县、乡镇应急部门发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政府、上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可能波及的乡镇。

跨行业领域的预警信息由县级应急部门发布。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域的,三、四级预警信息由相邻县(区)应急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信息由市应急部门发布;涉及跨市(州)行政区域的,三、四级预警信息由市应急部门发布,一、二级预警信息报市应急局提请省应急厅发布。

(2)预警信息内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应包括预警级别、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3)预警信息发布方式。通过县、乡镇应急指挥平台相关系统、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采取广播、宣传等方式逐个(户)传递预警信息。

3.2.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的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县、乡镇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以下有关响应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

(2)指导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启动分布式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做好上下游相关设备联动停车。

(3)组织应急队伍、负有应急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4)准备避难场所及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5)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实施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2.4 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3.2.5 预警解除

确认事故险情或危害消除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及时解除预警,有关单位终止预警措施。

4 运行机制

4.1 事故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事发地政府及其应急、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

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立即向上级党委、人民政府、应急及有关部门报告,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初步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中央及省属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

4.1.2 报告内容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实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4.2 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开展关阀泄压断料、灭火控火防爆、紧急疏散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等先期应急处置。

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应对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 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在省政府工作组抵达前,先由市政府及事发县政府负责应对处置,同时报请省政府及相关厅局给予支持;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先由县政府负责前期处置,市上工作组抵达后,由工作组指导县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事发地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时,及时报请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县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县政府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共同负责事故应急处置。

4.3.2 响应分级

县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并启动应急响应,并同时报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第一时间根据事故情节初判确定是否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及相应级别,提请县委、县政府或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发布响应指令。

(1)县级Ⅰ级应急响应。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当即提出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并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在市委、市政府事故应急指导组抵达前,由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先行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市委、市政府应急指导组抵达后,市、县应急指挥部共同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

(2)县级Ⅱ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需要启动县级Ⅱ级应急响应的,由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县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决定启动县级Ⅱ级应急响应,并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3)县级Ⅲ级应急响应。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需要启动县级Ⅲ级应急响应的,由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县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县级Ⅲ级应急响应,并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4)县级Ⅳ级应急响应。根据县级党委政府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出的应急救援请求,由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决定启动县级Ⅳ级应急响应,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在应急响应时,超出事发地县级党委政府处置能力,应及时报请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4.3.3 处置程序

事故应急处置程序详见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方案(附件2)。

4.4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事故信息,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后续相关信息视情况及时发布。

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事故信息,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后续相关信息视情况及时通报,视工作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级党委政府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响应结束

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威胁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终止县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批准;终止县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批准;终止县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终止县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筹部署下,有关部门协调指导事发地政府、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等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及受伤人员医疗救助;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事宜;及时归还调用征用的物资,物资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2 事故调查评估与救援工作总结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负责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整改落实。

5.3 灾后重建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组织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工信、住建、水务、铁路等部门和单位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应急结束后,事故单位要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组织开展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全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增加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县消防救援大队、驻陇部队、武警陇西中队、其他行业领域专业救援队伍(公路、通信、电力、燃气等)分别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骨干力量和重要补充力量。

县政府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划和指导。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建立本行业领域专兼职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和装备,开展培训应急演练。

6.2 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调动遵循就近调动原则。一是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应急响应,调动相关救援队伍开展救援。二是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调动申请,由市政府批准调动相关救援队伍。队伍调动由调出地政府组织实施,调入地政府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6.3 调动部队参加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应急响应,按程序部队立即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等相关工作。

6.4 应急资金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同时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到足额保障、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应当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乡)政府协调解决。

6.5 应急医疗保障

县(乡)依托疾控部门、医疗机构建立县(乡)级卫生应急队伍,可开展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核辐射与化学中毒、健康教育、血液供应、心理干预、伤员转运等卫生应急工作,由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卫生健康部门调动。县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配合县卫生健康部门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6 装备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区域的危化品事故种类、风险和特点,结合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设备及物资等,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报请市有关部门提供支援。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危化品从业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7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公路、高速公路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力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救援设备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设备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公安部门要实行临时交通管制,开设“绿色通道”确保救援人员、受到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的应急救援力量运输安全畅通。

6.8 应急通信保障

(1)县工信局、县文体和广电旅游局及各通信运营商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2)县应急局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通讯联络数据库。

(3)乡镇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乡镇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县应急局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县应急局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9 技术力量保障

县应急局要建立依托危险化学品应急信息数据库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研究应急救援重大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和修订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起草,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管理,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7.2 预案演练

县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或应急处置方案,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7.3 宣传与培训

县(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和避险、自救和互救常识的科普宣传工作,县内各有关媒体应给予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

7.4 责任与奖惩

县安委办要加强对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单位应急处置工作的督查、检查和考核;县政府要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对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并严格落实。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陇西县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一、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全县共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32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家,烟花爆竹零售店(点)27家。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共32家:油库2家:中油陇西分输库油库、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甘肃局二五七处油库;铝粉镁粉经营企业1家:陇西西北铝九鼎粉材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23家;氧气供应站2家;甲醇经营企业3家,柴油经营企业1家(无储存)。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家:陇西星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27家(发证数量每年有所浮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家:中石油陇西分输油库、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甘肃局二五七处。

二、安全风险分析

 我县目前无化工园区,无精细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工艺相对简单,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风险为:

(一)经营性风险

32家危化经营企业,其中加油站23家,油库2家,占比78.13%,汽油、柴油燃烧、爆炸是我县目前涉及面最广的安全风险。加油站工艺相对成熟,我县90%加油站储油量在150m³以下,最大爆炸火花半径为35-60米,事故辐射范围相对较小。油库2家,设计储量分别在90000-8000m³,按照最大的陇西油库设计储量测算,模拟事故灾害半径大(轻伤:127米,重伤:95米,死亡半径:83米),一旦发生池火且处理不及时,造成连片燃烧爆炸,灾害辐射范围非常广。

(二)分项分析

1.汽油、柴油

危险特性: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重点危险源:中石油陇西分输油库。地处陇西县长安路,设计储量:90000m³(汽油储量14000m³ 、柴油储量76000m³),模拟事故灾害半径(轻伤:127米,重伤:95米,死亡半径:83米),周边:西侧为中天公司和普尔康制药厂仓库,南侧为长安路,北侧为农田,东侧为兰成渝管道公司陇西分输站。

可能引发事故的因素:①油品跑冒,使油蒸气浓度迅速上升,达到爆炸极限范围,遇到点火源,即可发生爆炸燃烧。

②静电起火。由于油管、设备等静电接地不畅,分输油品时流速过快等原因造成静电积聚放电点燃油蒸气。

③油罐、管道渗漏。由于油罐、管道质量问题或使用中的腐蚀作用以及法兰未紧固等原因造成油品渗漏,遇明火燃烧。

④人员操作技能达不到要求,安全意识和防护、处理能力差,未进行严格的教育培训和考核,操作技能、安全意识低下,当发生异常时处置不当而造成事故的发生。

灭火剂:泡沫、干粉、二氧化碳。

事故预防措施:强化员工培训考核,严格规范作业。严格执行防雷、防静电、防火作业规范。视频监控、油气浓度自动检测和报警、电子巡检、消防报警和灭火系统、油罐自动计量、液位报警连锁、紧急切断系统等先进的安防监控设施和消防应急救援系统覆盖全作业区。坚持安全风险分级防控、隐患排查治理日常标准化运行,针对事故易发点及易发环节,做细做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铝粉、镁粉

危险特性:铝粉、镁粉粉体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当达到一定浓度时, 遇火星会发生爆炸。

重点危险源:陇西西北铝九鼎粉材有限公司,地处陇西县菜子镇李家山。可能发生爆炸事故的为球磨铝粉生产车间。模拟事故灾害半径(轻伤:109米,重伤:62米,死亡半径:24米),周边西靠李家山山体,西北353米处为二十里铺村民居,西南500米处为菜子镇元阁村民居,北侧为高崖建材厂。

可能引发事故的因素:①生产状态下,球磨机内、旋风分离器内、雾化装置内、收尘装置管道内、镁粉铣床内部等金属粉体浓度较高,远高于粉尘爆炸浓度极限,如这些设备内出现静电火花或其他明火,就会发生粉尘爆炸。

②堆积或存储的粉体遇到水也可发生剧烈反应,剧烈反应产生的氢气一旦聚集,则有可能发生爆炸。

灭火剂:镁沙、石棉被

事故预防措施:严格规范作业。生产过程用氮气保护,严密监视氮气的系统压力、氧气含量等,确保生产过程设备密闭,坚决避免粉尘云的形成。严格执行防雷防静电作业制度,确保生产设备接地正常。严格对车间、库房、变配电室等重点部位巡回检查,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3.烟花爆竹

危险特性:烟花爆竹生产原料既有氧化剂又有还原剂和着色剂,在受热、摩擦、撞击、接触明火、吸湿受潮,或者在一定条件下氧化剂与还原剂混合时,均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

重点风险源:陇西星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地处陇西县文峰镇鹅鸭沟迎春堡村,库房设计储量30吨。周边西侧为山坡,东侧、南侧和北侧均为旱地。

可能引发事故的因素:①办公室、配电室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如果安装不当或不正常运行的过负荷、短路、接地故障、接触不良等,均可产生电气火花,若防护不当,可能发生电气火灾或引燃周围的可燃物质,造成火灾事故。

②库房火灾危险性主要是外来火种引燃。其次烟花爆竹中烟火剂对温度的感度都较高,库房内的温度如果超过一定温度,容易引起烟火剂的分解,产生火灾、爆炸事故。

事故预防措施:严禁烟火,规范作业。制定日常巡检制度,定时对车间、库房、变配电室等重点部位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库房码垛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准执行,严禁不符合安全距离集中堆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设计储量存放烟花爆竹。严格执行防雷防静电作业制度,密切监测库房温湿度。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熟悉公司的消防器材设置位置,熟练掌握初起火灾的处置措施,避免较大及以上生产事故发生。


附件2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针对上述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其一般处置方案如下:

一、疏散人员。迅速将事故应急处理无关的人员撤离,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紧急疏散时应注意:

(一)如果事故物质有毒时,需要佩戴个体防护用品或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有相应的监护措施。

(二)应向上风方向转移,明确专人引导和护送疏散人员到安全区,并在疏散或撤离的路线上设立哨位,指明方向。

(三)不要在低洼处滞留。

二、隔离现场。事故发生后,立即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三、上报信息。第一时间收集整理事故及救援情况,向当地及上级党委、政府报告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信息。

四、启动预案。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信息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五、集结队伍。应急指挥部相关单位迅速在事发县(区)应急指挥场所集结,指挥部协调调度消防救援重型化工编队赶赴事发现场,同时,请求驻定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六、研判处置。在事故现场就近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救援队伍现场会商研判事故态势。根据事故特点和引发事故的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置、防护和急救方法。事故处置要点:

(一)确定引发事故的原因;

(二)确定引起事故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三)明确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四)确定扑救的基本方法;

(五)确定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及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六)可能导致的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七、开展救援。明确处置措施后,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控制与急救的注意事项:

(一)选择有利地形设置急救点;

(二)做好自身及伤病员的个体防护;

(三)防止发生继发性损害;

(四)应至少2-3人为一组集体行动,以便相互照应;

(五)所用的救援器材需具备防爆功能;

(六)当现场有人受到危险化学品伤害时,应立即进行以下处理:

迅速将患者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

呼吸困难时给氧;呼吸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皮肤污染时,脱去污染的衣服,用流动清水冲洗,冲洗要及时、彻底、反复多次。

当人员发生烧伤时,应迅速将患者衣服脱去,用流动清水冲洗降温,用清洁布覆盖创伤面,避免伤面污染。

经现场处理后,应迅速护送至医院救治。

八、泄漏处理。对危险化学品泄漏应及时、正确处理,防止事故扩大。泄漏现场处理时,应注意以下几项:

(一)进入现场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二)如果泄漏物是易燃易爆的,应严禁火种;

(三)应急处理时严禁单独行动,要有监护人;

(四)现场泄漏物要及时进行覆盖、收容、稀释、处理,使泄漏物得到安全可靠的处置,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九、安全防护。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十、检测评估。事故发生地和支援的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陇西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规范全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甘肃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西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西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陇西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陇西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陇西县(以下统称“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重建工作。

1.4 工作原则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快速反应、高效处置,依法规范、科技支撑,科学决策、依法处置,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做到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强化预防和预警,做好安全生产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1.5 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全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构成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生产安全的事件。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

1.5.1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2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3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4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 风险分析

全县矿山主要以露天矿山为主,存在的危险因素主要有:边坡坍塌、放炮、触电、机械伤害、高处坠落、车辆伤害、自然灾害(地震、水灾)、职业危害(粉尘、噪声、振动、照明不良等)、安全标志缺陷、信号缺陷、安全管理缺陷等。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县级指挥机构

2.1.1 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承担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县应急局局长、事发地政府乡(镇)长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总工会、县金融办、武警陇西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陇西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

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掌握事态发展,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调查处理的信息发布;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协调调度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紧急指挥调度各类应急储备物资、人员、设备。

2.1.2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承担全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负责全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管理,完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负责全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负责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工作,相互配合;负责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情况,统一规划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救援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救援技术和应急能力;组织全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全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协助县政府或指挥部完成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应急局的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县政府相关部门、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同志和救援专家等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 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负责组织后勤保障; 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事故抢险进展情况,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报告有关事故现场情况;根据需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请求相应增援。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工作组设置可适当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事发地乡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做好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有关信息,承办现场指挥部有关会议、活动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陇西中队、事发地乡镇政府、有关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做好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组织现场侦察、开展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等工作。

(3)治安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事发地乡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做好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4)医疗卫生组:由县卫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事发地乡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调度全县医疗卫生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和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事故现场防疫消杀;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等。

(5)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开展事故现场监测监控,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实时监测,确定危险区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供气象信息,为应急救援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指导和督促做好现场危险废物处理工作。

(6)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牵头,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县商务局、县应急局、县卫健局、县总工会、县金融办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做好善后处置有关工作。

(7)新闻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应急局、事发地乡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做好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等工作。

(8)专家支持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总工会、县人社局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市应急救援专家参加。负责参与开展事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事故调查与评估。

(9)处置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粮食中心、国网陇西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协调指导做好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应急保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县政府和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非煤矿山事故案例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专业监测数据收集等,对有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测分析,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矿山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执法检查;对于外地已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本地区防范应对工作,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同时,与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气象等部门建立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获取及共享机制。

县政府和矿山企业应建立监测预警机制,采取专业监测、视频监控、智慧应急平台、公众投诉等方式多种渠道收集信息,根据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及时发布(传播)预警信息,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督促有关成员单位提前做好防范和应急响应准备。 

3.2 预警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及时有效地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相关方面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3.2.1 判定预警级别

出现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评估,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件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一级红色预警:预判有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及险情时发布。

二级橙色预警:预判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及险情时发布。

三级黄色预警:预判有可能造成较大事故及险情时发布。 

四级蓝色预警:预判有可能造成一般事故及险情时发布。

3.2.2 发布预警信息

即将发生、发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事故时,原则上由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1)发布层级。预警原则上由县级以上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一、二、三级由市级层面发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应急局,四级预警可由县级以上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区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并通报可能波及的县区、乡镇。

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域的,三、四级预警信息由相邻县区级应急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信息由市级应急部门发布;涉及跨市(州)行政区域的,三、四级预警信息由市应急部门发布,一、二级预警信息由市应急局提请省应急厅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3)预警方式。即将发生、发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事故时,原则上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3.2.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的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以下有关响应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

(2)组织应急队伍、负有应急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3)准备避难场所及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4)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实施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5)上报县政府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3.4 预警调整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事故险情或危害消除后,原则上由县级以上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相应级别的解除预警信息及时解除预警,有关单位终止预警措施。

4  运行机制

4.1 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及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报 送事故信息。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政府和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报告。

县政府和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事故报告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初步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应急处置等有关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涉及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引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并通报市应急局。

4.1.2 报告内容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实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事故信息报告时,应采用有效、便捷方式进行传递,一般先电话、微信、移动客户端简要报告,再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报送进展情况。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要协助的有关事项、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4.2 先期处置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自救互救,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封锁危险源,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协助维持现场秩序,为后续救援创造有利条件。先期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1)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应急预案;

(2)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3)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安全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4)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5)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6)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7)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等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8)事发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营救遇险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同时应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并收集事故现场动态信息,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9)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事发地 乡(镇、街道)、县政府要积极配合做好现场保护、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工作。

4.3  应急响应

4.3.1分级应对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政府及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应当根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在省政府工作组抵达前,先由市政府及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应对处置,同时报请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支援。发生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先由县区政府负责前期处置,市上工作组抵达后,由工作组指导县区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发生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应对,及时上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要时报请支持。

事发地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时,及时报请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各县区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共同负责事故应急处置。

4.3.2 响应启动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1)县级Ⅰ级应急响应。县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或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发生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并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市委、市政府工作组尚未抵达前,由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先行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市上工作组抵达后,市、县应急指挥部共同开展事故应急处置。

(2)县级Ⅱ级应急响应。县内发生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由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县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决定启动县级Ⅱ级应急响应,并第一时间向县委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3)县级Ⅲ级应急响应。县内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发生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由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县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县级Ⅲ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4)县级Ⅳ级应急响应。县内发生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县级党委政府或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出救援请求,由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研判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基于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按本预案规定全力以赴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在应急响应时,超出事发地县级党委政府处置能力,应第一时间向报请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4.3.3 处置程序

详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措施(附件1)。

4.4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事故信息,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后续相关信息视情及时发布。

发生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发生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事故信息,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后续相关信息视情及时发布。

其他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事故信息,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后续相关信息视情及时发布。

4.5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 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 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终止县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终止县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县级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及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终止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应急结束后,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有关部门参与并协调事发地乡镇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等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及受伤人员医疗救助等;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事宜;及时归还调用征用的物资,物资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5.2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特别重大和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市、县政府分级负责调查。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整改落实。

5.3 恢复重建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组织制定矿山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政府报告;县应急局组织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工信、住建、水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应急结束后,事故单位要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组织开展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全面的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矿山事故隐患,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增加矿山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力量保障

(1)县级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主要包括:县消防救援大队、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其他行业领域专业救援队伍以及各类社会救援队伍。

(2)地方应急队伍保障

县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划和指导,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鼓励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6.2 应急资金保障

(1)县级政府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所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县级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县级财政预算。

(2)处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受事故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上级提出支持请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影响情况,如有必要,应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支持,县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

(3)在事故处置中,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建立健全县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事故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根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6.3 物资装备保障

(1)县发改部门要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需要。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应急救援实际,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2)由县应急局负责牵头拟定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装备建设计划,确保满足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各矿山企业要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储备应急物资和装备设备,加强矿山自救队伍建设,相邻矿山企业可签订《互救协议》。

(3)应急救援设施、装备所属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确定责任人,加强对有关装备器材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能够随时投入救援和抢险工作。

(4)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时间、使用年限和存放位置编制清单,明确其管理责任人,确保使用有效期限内完好有效,并报送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供应急救援时查询和调用。

6.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救援需要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工作。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切实提高医疗应急保障能力。

6.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力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到位。

6.6 应急通信保障

县工信部门、文体旅游部门及各通信运营商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6.7 技术力量保障

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矿山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推广应用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保障。

6.8 科技支撑保障

建立健全县应急指挥系统体系。县应急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办公系统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市、县(区)、乡镇三级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起草,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市应急局备案。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管理,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7.2 预案演练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7.3 宣传与培训

县(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科普宣传工作,县内各有关媒体应给予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

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相关救援队伍和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7.4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措施


按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基础上,初步评估事故后果和事态发展状况,迅速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合理调配专业人员、抢险装备和应急物资,并根据需求及时调整和补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现场指挥部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 

(1)制订救援方案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专家或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制订事故救援方案。

(2)警戒保卫

县公安局要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设立警戒区,加强对重点地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3)交通管制与运输保障

根据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县公安局交警部门可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根据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调派运输工具,确保运输道路畅通无阻,将救援物资以最快的速度送达目的地。

(4)抢险救援

依托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县政府相关部门重点做好配合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协调解决抢险救援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5)现场监控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6)医疗卫生救助

县卫健局负责协调卫生及医疗救护机构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助工作,协助动员有关力量开展现场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在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时,要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8)群众的疏散和防护

事发地县政府及乡镇政府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在县应急局、民政局、公安局、事故单位、红十字会等部门的协同下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工作包括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迅速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确保群众安全、稳定。

(9)物资保障与调集征用

由县应急局、物资供应工作组根据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组织实施,保证救援所需物资的供应。

(10)扩大应急

当事故态势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现场指挥部应迅速报告,向县政府请求扩大应急。


附件2

陇西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县级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地宣传报道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物资保障工作。

县工信局: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通信等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维持现场秩序,做好警戒,疏散人员,确保道路通畅,保证事故抢险车辆进出有序;负责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现场控制;负责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负责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身份,协助各镇(乡)政府通知死者和伤员的家属;负责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等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民政局: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接洽安置、伤亡人员的抚恤和救济款项的发放,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及时筹措和拨付抢险救援资金。

县人社局:负责伤亡人员因工死亡认定及工伤等级鉴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接洽,以及做好伤亡人员工伤保险金的核定、发放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事故矿区地质情况的探测,事故矿山实际开采状况、超层越界、矿区范围等情况的确定。

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负责事故矿山环境危害程度的监测与处置。

县住建局:负责调配行业内工程机械。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所需车辆的调度保障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道路实施管制疏导和保护;开辟快捷通道,保证抢险救援所用各类车辆安全通行。

县水务局: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水文资料,负责事故发生地的水质监测。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协助县委宣传部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地宣传报道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对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抢救;负责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监督等情况。

县应急局:履行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负责事故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牵头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事故单位特种设备设施的技术检测和鉴定工作。

县粮食中心:负责做好物资、装备、食品等方面的应急保障。

县总工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接洽,以及抚恤救济发放;负责维护事故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信息。

县金融办:协助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做好伤亡人员工伤保险金的核定、发放工作。

武警陇西中队:根据请求,负责组织部队参加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参加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国网陇西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及应急装置的架设;快速修复事故矿山(井)受损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事故救援相关工作。



陇西县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


1 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防灾减灾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建立完善全县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机制,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定西市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陇西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救灾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及相邻县区发生的需要我县参与救援的各类自然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准备、实施等工作。

1.2 工作原则

1.2.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满足群众基本生活需要,落实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作为应对处置自然灾害的一项重要工作。

1.2.2 统一领导、统筹协调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自然灾害专项指挥机构在应对处置自然灾害的同时,统筹协调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1.2.3 属地为主、多方配合

事发地乡(镇)政府应及时向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县政府给予支持和帮助,必要时可请求市上、省上、国家给予支持。

1.2.4 先重后轻、先急后缓

自然灾害专项指挥机构区分轻重缓急,遵循就地保障、临近调配、全县统筹、重点支援的基本原则,组织实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1.3 主要任务

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

2 组织指挥机制

2.1 牵头单位及职责

自然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由相应的自然灾害专项指挥机构牵头负责,重点做好信息收集、计划安排、方案制定、物资调拨、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可视情况设立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负责具体实施。

2.2 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及职责

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在县级自然灾害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由县发改局(县粮食中心)、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中心)、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广局(县融媒体中心)、团县委、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人武部、武警陇西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陇西供电公司、兰州铁路局陇西车务段等部门(单位)及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构成。根据应急保障需求,视情增加相应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

3 应急准备

县、乡(镇)政府应针对本地区自然灾害特点和防范应对需求,着眼紧急状态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应急物资储备、生产、调配、供应网点,加强日常检查和能力评估,建立跨区域应急物资筹措渠道。

3.1 实物储备。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所需帐篷、折叠床、被褥、衣物、取暖设备、照明设备等储存周期较长的物资和设备适用政府实物储备。县应急、发改(粮食中心)等部门,合理规划储备种类、数量,定期检测补充,保证物资储备数量、品种基本满足应急保障需求。如自然灾害应急保障存在缺口,可根据实际需求组织紧急采购。

3.2 企业代储。县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能划分,委托涉及群众生活类商品生产、流通、储备企业,承担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代储任务,且明确企业代储最小库存,确保突发紧急情况,快速调拨、优先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3.3 协议储备。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所需大型工程机械、运输车辆应采取事先签订租用合同(协议)的方式储备。县、乡(镇)政府与应急资源所有者签订合同,保证在自然灾害发生后优先租用、调用相关物资和装备。相邻县区政府或者企业之间,也可以签订资源共享协议,实现紧急情况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相互调用。

3.4 产能储备。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所需医药、食品等生产周期较短、养护条件高、占用空间大、不易长期储存的物资适用产能储备。县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能划分,委托县内或邻近县(区)相关企业储备一定的富余生产能力。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相关生产企业迅速启用生产能力储备,生产或转产所需物资,保障食品类、医药类物资及其他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的生产、供给,并为市场提供充足的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稳定市场,减缓公众对自然灾害的恐慌。

4 运行机制

4.1 预警响应

县政府职能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自然灾害专项指挥机构根据预警级别、预警范围,指导相关部门针对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立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响应措施:

(1)研判分析自然灾害波及范围、破坏强度,以及对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程度。

(2)通知担负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任务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变化。

(3)通知实物储备、企业代储、协议储备、产能储备等相关单位,清点库存物资、调试保养设备、调整生产计划,随时做好应急保障准备。

(4)指导相关乡(镇)政府,针对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采取必要的防范应对措施。

(5)可提前设置避难场所,合理安排群众基本生活所需的物资、设施、设备。

(6)责令应急保障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可前置应急保障力量。

(7)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普及紧急避险、自救互救基本常识。

(8)针对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采取其他必要的预警响应措施。

4.2 应急响应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乡(镇)政府按照分级应对原则和应急响应等级,迅速启动本层级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响应。

4.2.1 属地响应

事发地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调集发放粮、油、饮用水、方便食品;必要时设立集中安置点,配备床、被褥、衣物,加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保障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向上级报告;当本地保障能力不足时,根据实际需求,及时明确具体事项,列出详细清单,协调邻近县区,提请上级政府给予支援。

4.2.2 县级响应

县级自然灾害专项指挥机构根据自然灾害响应等级,结合事发地乡(镇)政府请求,启动相应等级的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响应。如有特殊情况,酌情调整响应等级。

(1)县级Ⅳ级响应

启动县级自然灾害Ⅳ级响应,自然灾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协调县级相关部门,指导支持事发地乡(镇)政府做好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关注自然灾害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情况。

②及时向县级有关部门通报自然灾害群众生活保障信息。

③指定专人负责与县级相关部门、事发地政府对接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④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时,协调县级相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

(2)县级Ⅲ级响应

启动县级自然灾害Ⅲ级响应,自然灾害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协调县级相关部门,指导支持事发地乡(镇)政府做好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组织县级相关部门研判自然灾害发展态势,研究落实群众生活保障具体支持措施。

②协调事发地周边乡(镇)政府,针对自然灾害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提供必要的支持。

③视情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群众生活保障工作。

④根据事发地政府请求,协调县级相关部门落实群众生活保障相应职责。

⑤通知负有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职责的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与自然灾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对接,及时汇总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动态。

⑥县发改局(粮食中心)、县应急局等部门(单位)就近组织调运县级生活保障物资装备储备。

⑦县交通局制定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运输方案。

⑧事发地乡(镇)政府安排对应部门,负责物资装卸、接收、保管、分发及设施设备恢复等事项。

(3)县级Ⅱ级响应

启动县级自然灾害Ⅱ级响应,县政府组织县级相关部门,指导支持事发地乡(镇)政府做好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自然灾害专项指挥机构成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组织协调县级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进驻自然灾害专项指挥机构开展工作。

②协调相关部门随行前方指挥部,负责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现场指导和对接协调。

③根据应急需求,在全县范围内协调筹集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

④畅通信息发布渠道,动员社会各界开展募捐活动。

⑤协调公路、铁路,做好群众基本生活物资运力保障。

⑥组织协调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⑦加强临时安置点巡逻值守,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维护安置点运行秩序和安全稳定。

⑧关注舆情信息,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4)县级Ⅰ级响应

启动县级自然灾害Ⅰ级响应,县委组织县级相关部门,指导支持事发地乡(镇)政府做好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在国家、省上、市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相关工作组的指导下,组织协调县级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通知实物储备、企业代储、协议储备、产能储备相关部门(单位)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征用社会应急资源。

②协调友邻县区提供援助,必要时请求市上、省上、国家给予支援。

③征用社会车辆,加强运力保障。

④申请空中航线,开设航空器临时起降点或物资空投点。

⑥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市场物价,打击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⑤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等应急力量,参与应急保障。

⑦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参与应急保障。

⑧全县经济运行受到严重影响,可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3 组织实施

针对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重点实施以下保障措施。

(1)食品供应保障。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粮食中心等单位协调调运粮食、食用油、蔬菜、肉品、食盐、方便食品等,保障群众有安全的食品。

(2)用水供应保障。应急期由县商务局负责调运瓶装水供应群众饮水需求,县交通局组织车辆寻找水源拉运清洁水,县住建局、县水务局负责协调抢修队伍恢复供水管网、蓄水工程供水,供水管网、蓄水工程难以及时恢复或水源被污染时,及时新建应急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用水安全。

(3)住所保障。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等部门组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调运帐篷、集装箱房、移动厕所、供暖设施、照明设备、折叠床、被褥等,组织应急队伍选择适宜地点搭建临时安置住所,确保群众有安全住所。

(4)御寒衣物保障。县应急局会同县粮食中心调运棉衣、毛毯等御寒物资,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协调县内外货源供应,确保群众有御寒衣物穿。

(5)能源保障。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协调油品、煤炭供应;县应急局、国网陇西供电公司应急初期调运发电车、发电机,确保安置点用电。

(6)医疗卫生保障。县卫健局在安置点设立医疗卫生服务点,组织对伤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及时组织开展疫情症状监测,环境消杀、以及卫生监督、适时开展心理辅导。

(7)公共设施保障。县住建局指导相关企业恢复供水、供气、供热设施,县工信局指导恢复通信网络,县融媒体中心恢复广播、电视传输,开通应急广播。

(8)市场供应保障。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指导事发地乡(镇)政府尽快恢复正常市场供应;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县商务局依托商业库存,落实急需物资货源,组织采购;县工信局根据物资缺口信息,协调相关企业应急生产。

4.4 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应急工作结束,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决定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响应终止,转入常态化管理阶段,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后续工作。

5 保障机制

5.1 资金保障

县、乡(镇)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划分,分级负担自然灾害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经费。启动县级应急响应时,县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必要时请求市级、省级、国家财政给予帮助。

5.2 物资保障

县、乡(镇)政府将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列为本级应急物资储备重要项目,及时足额采购、储存。

5.3 信息保障

县自然灾害专项指挥机构畅通信息渠道,接到自然灾害信息报告时,及时联系事发地乡镇(街道),了解掌握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情况。随时关注事件发展动态,切实做好信息通报和上报工作。

5.4 装备保障

县、乡(镇)政府在加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督促指导负有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针对保障任务需求,配备必需的应急设备和装备。

5.5 设施保障

县、乡(镇)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合理布局避难场所,科学设置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落实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管理等保障措施。

5.6 动员保障

县、乡(镇)政府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建立健全物资征用、志愿者服务运行管理机制,规范组织发动、物资征用、统计分配、使用补偿等各环节的工作。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施行。

县应急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制定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

6.2 预案宣传与培训

县、乡(镇)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宣传和培训工作。

6.3 预案演练

县、乡(镇)政府应组织应急队伍和相关部门制订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演练计划,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6.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对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因自然灾害直接或间接导致一定区域内人民群众失去饮食、住所、衣物、医疗、御寒等一项或多项基本生活保障的情况下,政府或社会采取的专项保障行动。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县级自然灾害群众生活保障部门职责


县发改局(县粮食中心):负责编制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完成抗灾救灾阶段性工作,落实各项灾后重建工作。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群众提供灾害避难场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帐篷、折叠床、衣被、粮油、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受自然灾害影响地区学校复学复课或网络授课等工作;协调学校作为集中安置点等工作;协调异地就学相关事宜。

县工信局:负责民用散煤电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协调,做好县级医药、食盐储备管理;组织协调做好公众通信网的抢修保通工作,提供便民通信服务。

县公安局:承担在自然灾害中发生的恶性刑事案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侦办处置工作;负责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储存、调运、投放等实施过程中的安保和秩序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指导做好特殊困难群体关爱服务保障工作;指导事发地做好殡葬服务工作;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法律服务工作和矛盾纠纷的调解。

县财政局:统筹现有资金渠道保障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物资日常和紧急购置、更新、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安置点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参与指导集中安置点选址工作。

县林草中心:;负责指导安置点森林草原火灾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监测预警和初起火灾扑救。

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承担突发环境事件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牵头单位职责;负责指导安置点生态环境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测预警;参与指导集中安置点选址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事故应急救援、分析评估工作;负责指导事发地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恢复;负责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所需建(构)筑物及供排水建设。负责疏散基地建设规划、组织拟订物资储备、用水供应等各种保障方案。

县交通运输局:按照自然灾害专项指挥机构的要求,及时组织相关企业和承运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运输渠道和运输工具以及提供充足的物资运输人员,并做好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运输快速通行协调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蓄水设施和农村供水设施恢复;指导安置点水灾害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测预警。

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农民落实农业生产补救措施,及时开展复种补种,推动农业生产恢复。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商贸流通企业做好生活物资保障工作,建立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保供机制;负责瓶装水饮供应。

县卫健局: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牵头单位职责;负责指导安置点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环境消杀、卫生监督及心理辅导等工作,协调本县及县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支援。

县应急局:承担水旱灾害、地质灾害、地震、城乡火灾、森林草原火灾、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生产安全事故等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牵头单位职责;会同县粮食中心等部门建立健全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组织协调生活类保障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群众集中安置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承担食品、药品、疫苗安全自然灾害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牵头单位职责;负责生活、医药等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质量监督检查;协助做好捐赠药品和食品的检测工作;加强自然灾害影响地区市场监管,稳定市场秩序。

县文广局(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指导事发地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施恢复和应急广播制作播放。

团县委:负责统一接收青年志愿者报名,做好青年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布青年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组织青年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动。

县气象局:负责指导安置点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预报预测。

县地震局:负责指导安置点地震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测预警。

县人武部:配合相关部门转移、运送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协助地方人民政府搭建临时安置点;必要时协调军队卫生应急力量开展医疗救护。

武警陇西中队:配合相关部门转移、运送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负责重要目标的警戒,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安置点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及次生灾害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确保安置点疏散出口、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疏散照明、消防站及装备等其他消防安全符合《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标准》(GB/61324);协助应急期饮用水保障;负责安置点森林草原火灾、地震灾害、洪涝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国网陇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恢复和安置点电力供应保障。

兰州铁路局陇西车务段:负责组织协调铁路部门开展救灾工作,组织协调完成受自然灾害影响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铁路运输任务,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陇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西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陇西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4个专项应急预案编修情况说明